槍打出頭「虛擬」鳥
筆者早前撰文提到 「虛擬實境」(VR) 科技的應用、機遇及挑戰。
據悉有幾位熱衷推廣創新科技普及的朋友,在沒有學校或住宅的商場内開設了一所VR體驗館 ; 館內設有虛擬實境賽車遊戲供職業方程式賽車手練習,深受不同年代的市民歡迎,玩家置身虛擬實境中,盡情享受沉浸式體驗的樂趣 ! 但是「槍打出頭鳥」,警方在收到「 熱心人士 」報案後根據《遊戲機中心條例》 第四條:「無牌營運遊戲機中心」落案起訴,若然罪名成立,首次定罪最高刑罰為十萬元及入獄六個月。
温故而知新,翻查最初立法會在一九九三年訂立條例的原意,是為了控制當時遊戲機中心的迅速增長,及減低遊戲機中心可能對青少年及附近居民造成的負面影響;那年代,聞說常有不法分子在遊戲機中心內進行非法勾當,例如招攬童黨和兜售毒品等。經歷時代的變遷、社會的進步和智能手機及手機遊戲的普及,電子遊戲機中心的營運也在轉型,現在已少見青少年在那裏留連忘返,亦再也不是醞釀罪惡的溫床。
根據條例,若有關人士要開設新遊戲機中心,要先租好舖位,並購置了相關遊戲機才可申請執業牌照;而有關牌照要需時約半年左右審批,才可知道申請是否成功;此外,上述條例包括在立法時就「遊戲機中心」及「機器或裝置 」的定義,是否適合應用於現代結集最新科技的「虛擬實境」 體驗館呢?
上文所說的香港首宗有關VR的審訊案件,上星期五開庭「過堂」,店主不願在法律程序上糾纏而選擇認罪 ,聽說被判罰款數千元,並準備停業或結業,避免被視為明知故犯,非法營運。據聞案中法官亦有提問律師團要思考此類VR科技設備是否受《遊戲機中心條例》管制。
筆者認為要推動科技的普及化及促進各產業的蓬勃發展,法律上必須提供適當的配合和相關的豁免,修訂不合時宜的法例,優化法制 !
陳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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