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發牌處理共享單車
共享單車在港經營一年多,已引發嚴重違泊問題。全港多個地區均出現單車違泊黑點,沙田、西貢將軍澳、大埔、元朗天水圍等地區情況更見嚴重。筆者認為政府應增設發牌制度,規管共享單車;加建更多單車泊位,解決共享單車隨處違泊問題;並加強執法及聯合行動,清走阻街的共享單車。
運輸署近月制訂了一份《無樁式自助單車租賃業務守則》,訂立五大範疇的細則,並於大埔區內推行為期兩個月的先導計劃,但守則內容沒訂立罰則。筆者認為政府應視乎守則實施成效,如成效不彰,政府應考慮推動立法,以進一步規管共享單車的業務,加強罰則以阻嚇違泊單車。
此外,當年政府引入共享單車時,沒規定營運者要負責違泊單車的責任,因而導致現在太多單車違泊,最後要政府清理。筆者建議政府應參考新加坡的發牌制度,營運商須繳交牌費以取得經營權,確保單車運作良好,限制單車數量,分享用戶資訊,打擊違泊,並要在條款指明,營運商要負責清理違泊單車,不能將責任推卸予政府,並引入懲罰制度,違泊用戶將會受罰,藉此監管共享單車公司。
其次,本港引入共享單車前各區的公眾單車泊位已供不應求,亦有部分泊位長期被廢棄單車佔用,造成嚴重的違泊單車問題。同時,有市民反映共享單車佔用大量公共單車泊位,同時有不少共享單車被隨處停泊在公眾地方,對行人及其他單車使用者構成不便。筆者建議政府應考慮於公共空間加建更多單車泊位,例如是使用率低的行人路或花槽間空間。此外,政府也可考慮活化低使用率的單車泊位,例如引入創新科技或提供更多指示牌,提示騎單車市民前往停泊單車,增加其使用率,以解決共享單車隨處違泊問題。
最後,自從共享單車進入本港市場後,本港法例並沒有與時並進,執法上存有漏洞,而清理違泊單車需要多個政府部門聯合執法牽涉大量人力物力,故每月只能進行一次執法行動。而在聯合執法中,首先於所見違泊單車張貼告示,告示內容要求單車使用者將單車自行移走,如果24小時仍未移走,政府將會移除單車並予以沒收,這裡存在很大漏洞,單車使用者可以撕掉告示,或將單車移到另一個位置都令政府不能有效執法移除這單車。青民要求政府加強執法及聯合行動,並檢討及優化落後的法津條文,即時清走阻街的共享單車。
顏汶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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