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法
「台」風到,台式食品和本小利大的果茶店、奶茶店重新為這個城市掀起了一陣「加盟連鎖經營」的熱潮 !
「 特許經營」(Franchising) 又稱為 「加盟連鎖經營」, 是 許多大型企業擴展業務版圖的其中一個最常見的商業合作模式。
早於一九六零年 ,「特許經營」的模式已經成功體現在一間漢堡包快餐店上,理論上可讓加盟店的運營者利用連銷集團本身的名氣、入貨議價能力及成熟的運營模式去開展業務,並依靠集團統籌的市場推廣、員工培訓等輔助,令加盟者更容易走上運營的正確軌道。
但是,商埸風雲萬變,若然事過境遷、雲屯鳥散,那麼加盟者還需要長期持續購入指定貨品及繳付特許經營費嗎? 或是否還有任何法定的保障呢 ?
最近在英國有一案例涉及加盟集團在招徠加盟商時作出欺詐性失實陳述,故意誇大業務的估計回報,最終被判處要賠償給加盟商的損失。
香港現時還沒有一章特定的「特許經營法 」來明文規定加盟集團和加盟商簽訂協議時所需提供什麼程度的證明、協助及保障。
據悉,現在世界上有三十多個國家,其中包括中國內地及美國等,均有「特許經營法」規管此類行為。 在內地,「特許經營」授權方需要先成功經營兩所該品牌的商舖達一年以上,並在合約上列出一系列指定的保障及提供運營手冊 ; 在美國,「特許經營法」規定加盟集團在雙方正式簽署「特許經營」協議十四天前,須作出二十三項的有關合作加盟特許經營條件的披露 : 例如有關訴訟、財經狀況、商標的註冊 、指定需要向特定第三方購入材料的要求等等,令加盟商可更清楚了解集團的運營和自己可能面對的風險。
筆者建議香港可借鑑境外的成功經驗,考慮就「特許經營」這個商業行為立法,保障雙方的利益,這樣可令香港的商貿更加蓬勃發展,使營銷方法也跟「一帶一路」 接軌,保障運營商、市民及「香港」這個馳名世界品牌的美譽 !
陳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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