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嚇怕」車
很多家庭都習慣在週末駕車出遊或前往訪友、探親共聚天倫樂 ! 但是駕車外出最怕的就是找不到車位停泊座駕。
在香港繁華鬧市,因車多,泊位少,為方便客人,不少酒店 、食肆、娛樂埸所及「路霸泊車黨 」均設有「代客泊車」的服務。大家又有否想過假如在「代客泊車」期間出了意外,令車輛或第三者受到傷害,是誰應當負上責任呢?
在一般的情況下,代客泊車證上會附有一些 「免責條款」,免除代客泊車方在泊車期間所有產生的責任,包括可能對第三方或車輛造成的傷害。其實,「免責條款」只適用於車主和代客泊車方之間的糾紛,假如糾紛涉及第三方,則不能約束第三方對各方的追索權,因為第三方並不是「免責條款」的任何合約方。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七十一章《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條, 任何人不可藉合約條款卸除或局限因疏忽而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 而根據第3條,「免責條款」須符合「合理標準」的驗證方可生效。
本港亦有案例指出,代客泊車方在泊車期間撞傷途人,不但代客泊車方和其僱主需要負責,車主亦須負責,因代客泊車方成為了車主的代理人。
在此類情況下,保險的賠償需由條款細則定斷。 保險方有可能因開車並非受保人而不作賠償,而一般第三者保險亦不會對代客泊車方在泊車時對車輛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故此,車主可能需要循民事訴訟對代客泊車方或其僱主作出追討,但舉證的責任和程度比較高,有一定的難度去證明代客泊車方因疏忽而損壞車輛。
因此,大家出外在市內繁忙地區公幹、用膳或消遣,若恐防沒有車位停泊座駕,最好還是考慮提早乘搭公共交通工具 ; 既環保 、可靠,又不必接受可能是街頭路霸泊車黨的「待嚇怕」車服務,從而避免有關意外發生的風險 !
陳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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