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裁決被推翻的機會率極低 孫楊尚有「救命稻草」嗎?
翻案可能性幾乎為零
「這不公平,我堅信我的清白,我要讓更多的人知道真相。」孫楊在得知自己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宣判禁賽八年後第一時間做出如此回應;根據相關規定,孫楊想要「伸張正義」還可以在30天內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盡管外界一致不看好這位三枚奧運會金牌得主「翻案」,而在過去三十多年中CAS的裁決被推翻的也少之又少,但此前的確有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推翻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判決的案例。
首先需要說明,CAS就是國際體育的最高院,只有因為一些極特別的原因,才可以上訴到民事法庭體系的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也就是某些媒體所提到的「非常有限範圍內的原因」,從法律條例看,這個有限範圍包括了a-e共五條,孫楊只有從規定的5條中找到理由論證才能夠讓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受理;而這五條更多針對的是CAS對此案的仲裁程序是否存在問題,而並非孫楊所掌握的證明自己清白的證據。
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作為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上訴機構,近年來接到的有關體育方面的案件數量越來越多,不僅僅是興奮劑,還包括性別爭議、轉會爭議等等。不過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推翻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原來判決的比率並不高,自CAS在1984年成立開始到2012年3月總共才有7個案件上訴成功,其中有6個是因為仲裁程序出現問題,僅有一次是否決了CAS對案情的裁決。
近年來CAS裁決結果被推翻的案例也屈指可數,有媒體報道在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對CAS的「翻案率」低於15%,而確切數字可能更低。最近十多年來,在CAS仲裁庭受理並審結的案件中,因當事人不滿判決而上訴至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數量約占8%。在這些上訴案例中,最終被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撤銷裁決的僅為6例。
另一個數據是WADA(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上訴申訴率卻很高,根據CAS最近10年對外公開的仲裁案(不包括2020年以及孫楊案)顯示,66例WADA向CAS的上訴案勝率超過65%,如果將CAS部分支持的案件(裁決結果雖然沒有完全按照WADA上訴要求判定,但整體傾向於WADA的申訴)包括在內,勝率更是在90%左右。
其中,被媒體多次用來舉例的一次撤銷裁決發生在2010年——1997年,球員丹尼爾在葡萄牙賓菲加球會履行了3個月合同後要求離隊,隨後加盟馬體會。對此不滿的賓菲加將馬體會告上國際足聯,要求對方支付培養球員的費用。馬體會敗訴後將此案上訴至蘇黎世商事法院,法院判決國際足聯的裁決無效。2004年,賓菲加再次就此事向國際足聯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被拒後,賓菲加將此案上訴至CAS。
2009年,CAS做出支持本賓菲加請求的裁決,馬體會需賠付前者40萬歐元。難以接受該裁決的馬體會上訴至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最終,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以公共政策為由撤銷了CAS的判決。這也是自《瑞士聯邦國際私法》1989年生效以來,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第一次以公共政策為由撤銷CAS的裁決。
至於CAS在瑞士聯邦最高法院被翻案的特例發生在2012年,這也被認為是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次裁決,不過並非是與禁藥有關,而是一宗足球運動員的轉會糾紛。簡單來說,巴西球員馬杜沙林在與薩克達球會尚有合約未履行完情況下單方終止合約,並與皇家薩拉戈薩簽訂了新合約,之後薩克達提告要求賠償,由於無法按時繳納足額轉會費,馬杜沙林被禁賽,因此再上訴到了瑞士最高聯邦法院。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經過綜合考量,判決CAS仲裁裁決違反了瑞士實體性公共秩序,當事人提出的違反理由較為充分。
不過需要說明的是馬杜沙林案件中,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撤銷CAS的裁決,並非說明運動員與球會簽訂的合同可以不被遵守,有約必守和誠信履行合同仍是瑞士公共秩序的一部分。法院對運動員不恰當的處罰措施予以撤銷,維護了運動員的基本權益,使得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監督真正成為保護運動員權利免受侵害的最後防線。
但是考慮到體育仲裁的特殊性,瑞士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對牽涉私主體(運動員)的興奮劑案件中適用的嚴格責任原則不違反實體性公共秩序;換言之,涉及興奮劑案件普遍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並且也認同興奮劑檢測程序必須嚴格執行,甚至運動員在12個月內只要錯過三次藥檢就要面臨被禁賽處罰。
CAS支持WADA的上訴,並做出禁賽八年的裁決證明了他們選擇「從嚴」的立場,維護反興奮劑工作的權威性,並保護體育運動的最大利益。雖然孫楊之前所獲得的榮譽被保留,但在接受藥檢過程中出現復雜形勢後,選擇以一種極端愚蠢的賭博方式去處理令自己完全陷入被動。
回到孫楊「暴力抗檢」案,在聽證會過程中,孫楊、國際泳聯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均已確認對仲裁程序無異議,以違反聽證會平等原則的理由上訴顯然不太適用。若參考丹尼爾案,雖然此前國際泳聯判定孫楊無責,但國際泳聯與丹尼爾案中的蘇黎世商事法院不同——前者只是國際性體育組織,其判定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並非為「已結之案」。
目前,孫楊已委托律師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翻案的成功可能性幾乎為零。